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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大连钧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http://www.oriental-cherry.com 公司公告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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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大连钧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大连钧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丽娟,于2009年11月,从天津购进胶排钢钉200箱和印有“樱花牌”商标、“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盒(樱花牌商标标贴、合格证、责任卡)等,再从山东临沂购进气排钉130箱,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沙岗子农业精品园B区号,擅自使用印花有“樱花牌”商标、“山东樱花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内、外包装箱(盒)包装后,以“樱花牌”商标和“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另,从2010年4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办理环保许可备案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沙岗子农业精品园B区5号从事气排钉生产加工业务,未经“槐花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从山东临沂印制的印有“槐花牌”商标和“大连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君威”系印刷错误,已作更正。)的包装销售,共生产加工气排钉80箱,至查获日止,违法经营额达406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现场笔录、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销货凭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40000万元,上缴国库;3、对扣留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胶排钢钉、气排钉370箱予以没收,变价款上缴国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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