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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涡阳县高炉镇老彩印厂进行突击检查

http://www.oriental-cherry.com 公司公告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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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新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1月从河北省购买198箱气排钉,总价值10573元,从河南商丘购买带有“樱花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气排钉包装盒36套及内包装盒1500个,当事人为了既便于销售,又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将河北省生产的气排钉装入印“樱花牌”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内,对外销售。
  上述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价格证明、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使用的“樱花牌”图形商标标识,是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13536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气排钉36箱及包装箱1500个并予以销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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